明代官员的休假制度既是当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又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明代官员的假期包括:例假、赐假、事假和病假。
官员的例假即法定的休息日,包括法定的假日和节日。法定的假日也称为休沐。《明史·选举志》载,庶吉士五日一休沐,假如他们要在休息日出行的话,还有太监和卫士随从服侍。就明代的休假制度而言,庶吉士似乎是一个特权阶层,除此之外,尚没有史料能表明其他的阶层也有五天一休沐的待遇。国子监的学生每月初一和十五休假,如《明史·选举志》中所说,“惟朔望给假”。皇太子和诸王们同样是朔望给假,其余的时间都要坚持读书写字。明以前,有些朝代实行旬假制度,官员们十天休假一次。旬假制度对明代也有影响,《明会要》卷44记载,明宣宗曾仿照古制,在每年岁首的时候,许百官旬休。法定的节日也是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据万历《明会典》卷80“节假”条载,明代有元旦、冬至和元宵三大法定节日。元旦从初一开始,文武百官放假五天,冬至节从当日开始,放假三天。永乐七年(1409)春,成祖朱棣定元宵节从正月十一日开始,为期十天。元宵节放假的规定从此开始,并成为定制。法定的节日和假日里,官员们一般都要休息,特殊情形下,他们仍要办公。比如明成祖朱棣定元宵节假十天,同时又规定遇外官进京考察的年份,吏部、都察院和吏科相关人员都不能休假。弘治三年(1490),全国处处灾荒,明孝宗命文武百官修身反省,取消第二年元宵灯节,像这样因为异常或灾荒而取消元宵灯节的情况在明代多有发生。
皇帝赐假没有定制,完全是一种优恤和恩宠。洪武年间,朱元璋体谅镇守皇城城门的卫士日夜劳苦,准许那些父母俱病、家无余丁的卫士们回家侍养,等父母病愈后仍进京镇守城门。《皇明诏令》卷9记载,宣德年间,“寰宇肃清,时和岁丰”,宣宗曾五次在法定的节日之外赐假给文武大臣。两次在冬至节三日假期外,赐假七天,共给假十天。三次在元宵节十日假期之外赐假,其中宣德九年(1434)元宵节假长达一个月。皇帝还经常赐假给一些得宠的大臣。张居正回乡探母,返京后,万历皇帝对他百般慰劳,赐假十天让他休息调整。张在朝廷的地位无人能及,因此所受恩宠也无人能及。
明代官员事假的范围很广泛,省亲、祭祖、迁葬、治亲生父母丧、送老亲、送幼子以及完婚等都可作为事假的事由。通过万历《明会典》卷5“给假”条可看出,明代的事假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有一个不断演变发展的过程。
请假手续:洪武年间,内外官吏欲请假省亲迁葬的,都要自行备文上奏,由皇帝定夺。此后的两百多年间,明代官员请事假的手续基本如此。到隆庆五年(1571),南北两京请事假省亲、送子、迁葬的官员,改由本衙门的掌印官“勘实代奏”,方能准假。随后又规定在掌印官中无人代奏的情况下,准许官员自行上奏。在此之后,请假手续再无大的更改。
资历限定:明初,官员请事假并不注重资历。宣德元年(1426),规定外官九年考满到部听选的,可以请假省亲迁葬,升迁就任新的官职以后即不许,官员请事假开始有了资历的限定。成化年间,对官员的事假资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京官离家十年的方许省祭;两京文职官员中离家六年的,准请假省亲。嘉靖后期,对官员请假迁葬也提出了须在三年考满之后的资历要求。
事假期限及违限处罚:明初,对官员请事假的期限以及违限的处罚并没有统一而具体的规定,官员得到皇帝准假后,由吏部根据路程远近来限定时间,违限日久不回的官员,送官府审问。到弘治年间,对官员的事假期限及违限的处罚有了具体规定:两京给假回乡省祭的官员,除往返路程外,准许在家两个月。违限一年以上,停俸五个月,一年半以上,送交官府审问。“官吏监生妻故,送幼子还乡”,经查实后,许在家两个月,违限半年以上的,送官府审问。嘉靖时议准,迁葬官员违限三年以上者革职。
丁忧:文武百官请假为父母守丧,称丁忧。丁忧不同于其他事假,一般没有附带条件,也没有资历的限定。丁忧的期限达二十七个月,不计闰月。有些官员父母去世,但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接替他的工作,皇帝就会“夺情”,特批他在任守制。但夺情是违背封建礼教的,因此常常会引起非议。万历《明会典》卷11“丁忧”条专门记载了丁忧的种种规定。
明代官员的病假制度分类之细致、手续之繁琐、防范之严密都是前所未有的,万历《明会典》卷13“事故”条对此有详细叙述。首先,针对不同的职务和职位做了细致的分类。明政府对京官、御史、五城兵马司官员、进士、外官等分别实行不同的规范,他们所享有的病假权利也是完全不同的。
京官:明政府在建立之初,就明确了京官患病休假的权利,京官患病经查实之后,一般都能准假。
御史:明初旧例,在京的各衙门官员患病,都可以回原籍调治。天顺初,英宗下旨:今后御史再不许养病、省亲。此后,其他官员生病可以回乡休养,御史患病的,只能留在京师自行请医调治,不能请假回家养病,他们的病假权利基本被剥夺了。御史在京任职,大多没有亲人跟随,患病之后无人请医送药,不少人因而病死。到成化年间,情况越发严重,湖广道监察御史李麟、龚谦,河南道御史伍骥,都因患病不能回乡,或者缺少医药费用,或者无亲人照料,导致身亡。成化初,政府终于允许御史患病可以还籍调理,但只限于“久病”之人,御史病假权利只是部分地得到恢复。
五城兵马司官员:按旧例,五城兵马司官员患病,只准退休,不许请假。到隆庆五年(1571),准五城兵马司官员养病,此时明王朝已建立二百多年了。
进士:进士患病,弘治时令在京调理,两个月后仍不愈,经太医院诊断后,由各办事衙门官员会同办事进士和医士提供担保,许请假回乡调理。万历初,令患病进士在京调理三月,如果真病,由各办事衙门掌印官亲自验实,才能准假。
外官:外官患病请假的权利有如昙花一现。洪武间令在外大小官员不许养病。成化六年(1470),奏准外官称老病的,只能辞职。嘉靖二十三年(1544),奏准外官在任患病,可以回籍休养。万历三年(1575)再次规定,外官有病的照旧例辞职,外官患病休假的权利前后只维持了三十年。
其次,请病假的手续十分繁琐。明代官员请病假的手续有三个重要步骤,即上奏、查验和保结。患病官员首先要向皇帝上奏病情,请休病假,然后由有关部门核实病情,有时是先查实病情,后向皇帝上奏,有的还要由同乡官和(或)同僚官提供担保。当然不同的人员请病假的手续也有所不同。
京官告病:嘉靖年间规定由吏部查验核实,隆庆时改为先呈送本衙门掌印官,经查勘属实后,由同乡和同僚官共同担保,方准上奏。
各边督抚、兵备等官患病:不许自奏,由巡按御史勘明转奏。
御史养病:御史养病的权利于成化年间得到认可,到嘉靖年间,其请假手续多次反复。先是,巡按并别差御史,如果患病不支,不许自行上奏,由地方官员具实奏闻。后又规定巡按御史告病,必须回道自行具奏,由巡抚官员代奏的不准假。不久又改为御史在差患病,由巡抚或巡按官员代奏的,仍然准许回籍调理。万历时令巡按御史养病,由巡抚官代奏的,必须由都察院查勘属实后,方准上奏。
最后,严厉禁止官员诈病混假和病愈不赴任。明代官员常常以休病假为借口,企图获得较高的职位或是逃避不愿就任的职务。《典故纪闻》卷17记载,嘉靖初有人指出,读书人多沽名钓誉,以退为进,“或因官非要地,或因职业不举,或因事权掣肘,或因地方多故,辄假托养病致仕”,都是为“异日拔擢计”,并且“往往卒遂其所欲”。针对这种现象,明政府从事先预防和事后处罚两个方面采取了强硬的措施。
事先预防:成化初奏准内外文武官员患病三个月以上,即日停发俸粮,等复职之后才能继续领取。万历年间,明政府又规定京官请病假次数达到三次,就只许告休,不再准假。虽然对那些确属久病不愈的官员,以上措施难免不公,然而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减少了借病混假、不办理公务的现象。
事后处罚:即使政府严厉禁止,官员借病混假的行为仍然无法杜绝,因此事后处罚的规定也很重要。嘉靖年间,官员借病混假的现象特别严重,明世宗不得不亲自过问,处罚的力度也一再加大。嘉靖初年,世宗下旨:大小官员凡是借故养亲、养病在家坐等超升而不愿就职,都要革去职位,不许起用。后来干脆实行追问连带责任的办法,京官托故诈病,和病愈不肯赴任的,连同当初提供担保的官员,都要罢职。除京官外,各处御史患病请假的,“或系推避,就令致仕”。隆庆时又规定,各边督抚、兵备等官托病避难的,由该科和巡按御史参奏处治。
综上所述,明代官员的休假制度十分完备,特别是事假和病假制度,既保障了官员的权利,同时也有效地减少了不法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