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许多官员蹈袭元朝之弊,擅权枉法,贪赃受贿,蠹政 害民。这使出身贫贱的朱元璋联想起元末吏治腐败激起民变的教 训,深为警惕和忧虑。洪武二年,朱元璋告戒群臣:“不禁贪暴 ,则民无以遂其生。”“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为 了反腐惩贪,朱元璋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展开了长期的激烈斗 争。 一、立重典,动酷刑,对贪官污吏进行严厉打击 朱元璋除了建立严密的官吏考核和监督制度外,特别重视利 用重典打击贪官污吏。明初,朱元璋出于休养生息的需要,颁行 了量刑较轻的洪武七年律。不久,朝廷内的政治、经济斗争日趋 激化,相继发生“空印案”、“胡党案”和“郭桓案”;农民的 反抗斗争也不时发生。朱元璋认为这是乱世重现,便决定实行重 典政策。他下令对“奸顽刁诈、贪赃之徒”实行法外加刑。并亲 自汇集一批法外加刑的案例,加上一些峻令和自己的训话,陆续 编成并颁发《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 臣》。它是《大明律》的补充,也是“法外之法”。洪武二十年 ,朱元璋又下令修订《大明律》,加重了对谋反,强盗、官吏犯 赃等直接危害皇朝行为的惩处力度。洪武二十六年,蓝玉党案结 束后,朱元璋感到自己的统治比较稳固,逐步减轻刑罚。二十九 年,他接受皇太孙朱允汶的建议,修改“畸重者七十三条”。他 对皇太孙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惩处十分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