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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讼造句-谈天说易(6期)——上乾下坎天水讼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0-10-23 15: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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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卦:上乾下讼,象征争讼、口舌。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大象传》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序卦传》说:“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故需卦之后次之以讼卦。讼卦上乾下坎,所行相对乖离。乾健遇坎险,是产生讼的基本原因。《程传》:“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是以讼也。”就是说凡事如有健而无险,便不需讼。如有险而无健则不能讼。只有又险又健,才能产生“讼”。以两人而言,此健而彼险必生争讼,一人而言,内险而外健,亦必内生自讼。无论如何,都有讼的意义。孔颖达《周易正义》曰:“凡讼者,物有不和,情相乖争而致其讼。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实被物止塞,而能惕惧,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讼卦讲的是与人争辩是非曲直而待人裁决争讼,打官司的问题,其卦旨不是教人如何争讼,而是诫人不要去争讼。因为打官司往往是两败俱伤,得不偿失的事。卦辞一方面指出,必须在“信实”被止塞的情况下,即迫不得已的时侯,才能以“讼”谋事;另一方面也指出讼事必须持中守正,秉持客观公正精神。如无事生非或以势压人,从中达到实现个人某种目的的争讼,是错误的和不被支持的。总之争讼是坏事,不争讼最好。



卦中六爻逐一地阐述了争讼的原则,初六阴居下位,柔弱争讼难胜,不与人争虽小有危害,但获“终吉”;九二不能讼而败讼,内心持中以退为进而获“无眚”;六三安份守己,不与人争讼获“终吉”;九四败讼悔悟而获“安贞吉”;九五阳刚中正,为君子听讼、明断曲直之象,故称元吉;惟上九穷争强讼,自取“夺赐”之辱。可见,全卦大旨始终申言:“讼”不宜争,应及早平息的道理。当然,若要杜绝争讼,务须治其本源。故《大象传》称“君子以作事谋始”,提出“事”之初先防“讼”于未萌的观念,即是强调凡事先明确章约,判定职分,以防患于未然之心,使讼无从生,争无由起。


古时候福建清流县旧场村就发生过这样一件争讼的事件:一天夜晚陈家的大水牛丢失了,疑是某人偷走,对方不承认,陈家就往县府上告,对方力争,否认所告的事实。但原告为了争取赢得官司,就力求王某鼎力相助,因当时王某是位略有权势的绅仕。就将自家自己的男孩和媳妇一并送给王某某为子,改名换姓成王家的人。但事情的结果事与愿违,没有事实的依靠,官司只能是不了了之,成为当年的一场笑话,原告者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这就说明,即使不得已需要“争讼”来处理事端,也要秉持诚实之心,只有这样才符合讼道大义。



讼卦是讲争讼的,但却不是教人如何争讼,而是诫人止讼免争。卦中大义一再强调要息讼不争,卦中指出只有在“信实”窒塞的时候才能起讼,同时阐明讼事应当持中守正,若讼极不止必凶的原则。明白了《讼》卦的真义,我们也就知道了万事慎初治本的道理,从而避免讼事,减少纠纷。


诗云:


争讼从来不颂扬,官司赢了友情伤。


衙门八字张开处,有理无钱莫上场。


谆谆教诲古人言,赢了官司输了钱。


作事应从长过计,眼光短浅吃亏先。



诸多争讼有原因,公约条文未写明。


欲要江河水不漫,须将渠道早挖深。


上九强争貌似赢,一天三褫反污名。


世间万事和为贵,挚友多交是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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