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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讼造句-易经基础(二十九)|讼(卦六):不争为上,以和为贵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0-10-22 14: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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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卦六)(坎下乾上)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


《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象》曰:


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本卦告诫人们做事一开始就要想到结果;人际交往中,要注意理顺各种关系,从事情的起端就止息事端,消弭芥蒂,防患于未然,免得自陷于争讼之泥淖难以自拔。


有时候,争执或争讼不仅仅是表面现象,而更多地表现为暗地里的钩心斗角,既阴险又危险。


其实,这种劳神费力乃至黑心丢命的较量,绝对为智者所不取。虽然,现实可能会一如既往地复杂污浊,但身为一个想有所作为的人,就不能不以讼卦的实质精神作为自己为人处世的指导准则。无论是同僚之间,还是对于身边的争斗,都应该抱以“不争为上,以和为贵”的态度。争未必得,不争未必就失。


《老子》说:“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这其实是一种以柔弱胜刚强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