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的中国历史中,无论是天下统一,还是诸国并立,一直都在发展完善“人治”统治,并保持着中国所特有的“天道”,“德主刑辅”,以“礼仪教化天下,礼治天下”的传统。
而在这段历史中,多种特殊的司法形式得以诞生,春秋决狱、家族司法以及息讼等等。其中,息讼作为古中国最具有文化代表性的司法形式,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文化遗产中重要的内容。息讼理念在我国封建社会保存下来的最为完好的县级官署衙门——内县衙门中,更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古代息讼理念
为了一些财产问题、民事纠纷而向法院发起诉讼获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在现在看来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在古代,古人可不会向我们这么幸运。面对老百姓提出诉讼时,衙门更多的是选择去“息讼”而不是是去真心实意的替老百姓办事。
息讼理念的形成原因
从历史看来,“息讼”是当时老百姓和统治者的共同理想,中国古代的道德观念是蕴含着深厚的“息讼”思想的一个重要源泉。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顺。”这番话是中国人“无讼”理想的经典写照。在传统中国,由于人们对“无讼”境界的憧憬和追求,必然要将“纷争”视为“无讼”的对立面而加以排斥和否定,在此情况下,法律不可能成为维护私人合法利益、合理解决纷争的手段,而只能是维护统治阶级“和谐”、“无讼”统治秩序的工具,以图达到使民不争,消灭争讼的目的。
当时民众是儒家的追随者,而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人,一直主张的是“以人为本”。关于衙门应该如何办理政事,孔子在《论语·为政》篇中明确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意即,如果仅用政令、刑罚来威慑、禁止民众作坏事,那么,民众充其量能做到不触犯法律,但不会有善恶、耻辱之心。如果运用道德的力量,使之融入民众的内心、用礼节来规范民众的行为,民众就不但会有耻辱之心,而且还能逐渐养成合乎道德规范的人格,简言之,依法治重整社会秩序,以德治维护社会秩序,这一价值取向是中国社会结构保持二年稳定发展的根本原因.
息讼的手段
在这个意义上,“无讼”价值取向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走向和特征,“息讼”也成为了当时衙门办理案件的主要手段,在历史长河中更是出现了一套“息讼之术”。有专家对息讼之术进行了相关调查总结,发现“拖延”、“拒绝”、“感化”和“问雅”是常见于衙门之中的息讼之术。其中“拖延”最具有见效,一方面,为了财产而到衙门报案在当时来说是一件很丢脸的事。
轻一点,邻里之间会认为你为人小气、势利眼;重一点,还会被视为扰乱人心、妨害社会宁静,甚至被视为大逆不道的犯罪。另一方面,当时是等级严明的封建社会,衙门更多服务的不是民而是官。当事人往往在受不了舆论压力、拘禁之苦或者心生愧意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撤诉。而对于这样的做法,无论是官方还是普通老百姓大都并没有谴责批评的意思,所以这种息讼的方法经常被官吏所用,在明朝,对于这种现象甚至还出现了“松江太守明日来”的典故。
息讼理念的影响
这种传统的息讼法律文化无疑带给我们的是负面影响。息颂以道德代替法律使法律缺乏了独立性和自治性,道德成为衡量和批判全部法律制度的价值尺度,这种法律的泛道德主义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兴,进而动摇了法律在治国国家中重要地位,不可避免的为人治主义奠定了基础。它还导致了传统中国的封闭性,不利于个性的张扬。
从表面上看来,当时社会以和为贵。各自包容。但其实这已经将个性紧紧束缚,培养了人们忍为上的苟且心态,妨碍了人们富有创建的自由探索。另外,息讼还是导致了中华法系不健全和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传统中国对民间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一味主张调解,平息,迫不得已则是以刑法处理,致使独立的法律无法形成。
当然,从某些方面看来,息颂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为当事人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猪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等等,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路或者借鉴。
值得一提的是,近些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调查研究,发现这种观念正式与现代西方兴起的调节等替代纠纷解决方式有了某种契合点,在对其注入现代法治因素的前提下,正确认识和运用将是一项有待于开发的宝藏这也表明了中国息讼也并不是毫无可取之处。
结语
中国古代讲求以和为贵,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上,不论是官吏还是普通百姓更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由此产生的息颂理念是中国古代法律观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特有的法律思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中国的古代社会,息讼思想在对维护社会稳定调和人际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直到今天我国的一些法律制度依然受到了息讼思想的影响。
虽然在历史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息讼理念也有它自身的价值所在。当代的法律学者喜欢借鉴西方的法治经验。但却经常忽略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许多传统的法律思想都有一定的价值,尤其是在追求社会稳定和谐方面,从历史中不断吸取新经验,中国法律方能得到发展。
参考文献:
〔1〕《论语·为政》
〔2〕楚遵申《中国息讼思想与中国调解制度》